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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动产怎么抵扣

100次浏览     发布时间:2025-01-05 14:49:56    

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抵扣主要依据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)以及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)。以下是具体的抵扣方法:

2019年4月1日后的不动产

纳税人可以在购进当期一次性予以抵扣。

2019年4月1日前购入的不动产

如果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,可以从2019年4月所属期开始,全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。

用途改变或非正常损失

2019年4月1日前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,若发生用途改变或非正常损失,需要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。

2019年4月1日前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,若用途改变后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,需要转入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。

投资性房地产不动产

可以作为税收减免的一种形式,通过现金方式或价值抵扣来实现抵扣。

分期抵扣的规定

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,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,其进项税额应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,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%,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%。

融资租入的不动产及临时建筑物

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。

改变用途的计算

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,若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,可按照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:可抵扣进项税额 = 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× 不动产净值率。

建议

及时抵扣:纳税人应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进项税额的抵扣,避免错过抵扣时机。

用途变更:若不动产用途发生变更,应及时按照相关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,并进行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或转入操作。

咨询确认:在实际操作中,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,以确保符合最新的税收政策和规定。